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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办法规定,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但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补助范围
列入《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第一批和第二批整治任务的企业,新建项目“三同时”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完成时限要求配套新建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8年8月31日前,按《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通过验收工作。
三、补助标准
(一)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不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
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
3.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下类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017年6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2)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
(3)废气治理设施已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的企业。
(4)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企业。
(5)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二)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含4S店)
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